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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预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李冼 /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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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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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编者按:随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的提升,时有需要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我国境内公司在支付境外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呢?如何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稍有不慎就会计算错误,值得思考。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收入全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减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案例】  北京GUOMEIMIE公司2018年4月29日支付加拿大GUOMEIMIE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300万元,GUOMEIMIE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18.85万元,请问北京GUOMEIMIE公司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扣除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北京GUOMEIMIE公司支付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应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但算法有如下两种:

    观点01:北京GUOMEIMIE公司2018年4月29日支付加拿大GUOMEIMIE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300万元,应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30万元(=300*10%)。

    观点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0/(1+6%)=283.02(万元)。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8.30万元(=283.02*10%)。

    哪种算法正确呢?不言而喻,观点02计算正确。

    小结:纳税人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应以收入全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减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2.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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