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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买房赠车位”的增值税处理

杨泳 / 2018-05-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房地产财税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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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赠车位” (车位为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活动,例如,房产对外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车位对外销售价格为10万元,在促销活动中,房产销售价格为105万元,同时赠送一个车位给购房业主。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房产部门网签备案的是房产成交价款105万元,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企业的销售项目只有房产,问企业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发票如何开具? 

    答: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在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赠车位”活动,因地下车位的价格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赠送车位属于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地下车位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本案例中,企业对外销售房产价格为100万元,车位价格为10万元,但在促销活动中,房产销售价格为105万元,且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房产部门网签备案的房产成交价款为105万元,因此,企业正确的开票方式应为房产100万元,车位10万元,折扣5万元,即总价110万元,折扣5万元,合计105万元。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杨泳

    作者
    • 杨泳 双硕士研究生,留英海归,省税务学会理事,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专家团体成员,从事增值税税政管理工作20年。
      微信公众号:清茶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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