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以事实为依据(证据相关之二 顺便带点虚开的内容)

魏春田 / 2018-05-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发票相关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证据是什么,有从“是事实”到“是材料”表述上的变化,简单地说就是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有可能真正客观存在的事实。

    今天想和大家探讨的问题很简单,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话“以事实为依据”。

    比如公司A,地址虚假,资金由于某些原因查不了,开了票没交税跑了,能不能定虚开?这个公司注册了假地址,开了票就跑,看上去就像空壳公司的操作,空壳公司不就是为了虚开吗?

    可若是我拿到这个案子必定不敢恣意定性虚开,虽然我心里一百个唾弃空壳公司,也会默默认为这波操作就是空壳公司升级版的手段、更粗暴的虚开。但是定性并不能用个人的道德立场,显然行政机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39号公告的解读第一段也是这么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事实需要用证据来证明,诉讼法里对证据是什么,有从“是事实”到“是材料”表述上的变化,简单地说就是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有可能真正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所谓的事实都是已经发生过的,能做到的是尽量还原,主观的推测当证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