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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不可或缺的八道程序

黄德荣 / 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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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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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不一般的调配整顿,使之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不一般的调配整顿,使之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特别纳税调整俗称“反避税”,包括特别反避税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特别纳税调整程序作出规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对程序作了调整。其八道程序包括:

    一、立案

    税务机关对风险特征明显的企业风险分析,有证据表明疑点多,立案理由充分的进行立案。鼓励企业自行调整,对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不到位或者企业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收集证据

    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证据支撑。收集证据材料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检查纸质或者电子数据资料、调取账簿、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发函协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异地协查等方式。到被查单位收集证据时,向已确定立案调查的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一)》。

    实地调查包括对调查企业以及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调查人员由2名以上组成。调查应出示《税务检查证》。询问当事人要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确认。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后交被调查企业确认,若被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备案。调查时不要全听财务人员的,也要找其他部门人员了解。除了调查本公司外,还要向母公司了解情况。还可以向中介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需要证人作证,应事先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三、可比性分析

    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使用公开信息或者非公开信息进行可比性分析。分析围绕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或者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等;经济环境;经营策略五个方面进行。在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对企业关联交易分析评估。

    四、独立交易原则判断

    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方法分析,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按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五、调查分析

    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调查分析时,应确定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其执行的功能或者承担的风险是否匹配。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税务机关通过还原隐匿交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经调查税务机关未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的,应作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六、调整步骤

    在测算、论证、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七、加收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计算应按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入库日为截止日。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八、缴税及法律救济措施

    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不得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企业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自行缴纳税款。企业若对通知书有异议,在依照该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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