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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飞来了一张异常凭证……

何广涛 /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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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票的开具应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据,正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发生交易,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由后者作为税收凭证和会计凭证。

    发票的开具应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据,正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发生交易,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由后者作为税收凭证会计凭证

    但是,经常听到纳税人反映,税务机关通知他们收到的某张发票是「异常凭证」,经单位自查却死活找不到这张发票,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因无外乎有几种,一是确实收到了这张纸质发票,但由于单位账套太多,找不到具体的存放地点,这种情况多发生于独立核算单位众多的建筑业企业;二是单位的员工或者挂靠人发生的费用,开具了单位抬头的发票,但还没有到单位来报销,或者来报销被拒绝;三是这笔业务压根就没有发生,销售方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开给你。

    笔者认为,任何管理和监管体系,都应当贯彻「可控性原则」,也就是说,被监管主体只应对自己可以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有些情况,他自己根本无法控制,闭门家中坐,假发票天上来,被莫名其妙的处罚,岂不冤哉。

    每一个纳税人的开票信息都是公开的,理论上讲,你想给谁开发票,都是可以做到的,开了发票就走逃,走逃者找不到,找躺枪者当替罪羊,这实在是不公平的。

    建议纳税人:

    1、所有的报销入账的发票,必须由公司财务部门建立台账,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金额,税额,发票类型,经办人,存放地点等。

    2、告诉公司全体员工及挂靠人,凡不属于单位可以报销的费用,一律不得开具本公司抬头的发票。

    3、一旦出现「飞来的异常凭证」,公司应做好举证工作,证明压根没有这笔业务,以期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如账上没有列支这笔费用,资金流水没有付款记录,公司从来没有与该纳税人发生过往来等。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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