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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科普版)

杨春根 / 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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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投企业
  • 天使投资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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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4月25日国务院出台的七项减税措施,其中一项是,将目前在8+1试点地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也就是将财税(2017)38号文件政策推广到全国。这项税收优惠,由于是17年出台的政策,加上只在部份地方试点,熟悉的人不是很多,在此小编作一科普介绍。   

    能够享受该类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有三大类。

    第一类是公司制创投企业。这一类企业,他的身份是创投企业,当然要符合创投行业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管。同时,他采取了公司制组织形式,所以他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公司制创投企业,看中了一家很小、但很科技的企业,所得税上给这类企业,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初创科技型企业。当然,这类企业有专门的标准,一要足够小,如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额都必须在一定的标准下。二要足够的科技,如研发费占比、本科以上人数等都有具体的比例要求。

    公司型创投企业A,投了2000万给初创型科技企业B,当上了B的股东。按照所得税上一般规定,这2000万的投资成本,A只能在下次卖B公司的股票股权、或者从B企业撤资或者B企业破产清算时,A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2000万本。但我是创投我投资了初创科技,应该鼓励我才对。财税2017年38号文件作出了规定:A投资B满二年的,投资额的70%(1400万元),可以用来抵A公司的应该缴税的所得额,当年抵不完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大致原理就是在所得税上,让A早点收回成本,而且是重复收回成本。

    第二类是合伙制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制是创投企业、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甚至有“无合伙不投资”说法。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由他的合伙人缴所得税,合伙人是企业的,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个人的,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很郁闷,我虽然不缴所得税,但我的合伙人要缴所得税,给公司制创投企业有了优惠,给我的合伙人也得意思意思吧。财税2017年38号于是这样规定:

    A公司和A个人是C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各出资50%。C花了2000万元,投资了一家初创型科技企业B。投资满2年后,A公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按投资额2000万的70%1400万元,再乘以自己占比50%,即700万元,抵扣从C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假如当年A公司从C合伙“分得”所得200万元,这200万元A公司不用缴税,抵不完的50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

    A个人当年也从C合伙企业处“分得”经营所得200万元,在计算缴纳个税时,也可按2000万的70%1400万元,再乘以自己占比50%,即700万元,抵扣从C合伙企业“分回”的所得。所以当年这200万元,A个人不用缴税,抵不完的500万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

    第三类是天使投资个人。天使投资人可不是一般人,天使投资个人,要有钱又有胆,有钱才能投,有胆才敢投“婴儿期“初创型科技企业。Y天使直接投资2000万元到初创型科技企业B。投资满二年后,如果Y天使要转让B的股权,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个人缴纳个税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成本计算。但天使有不一般政策,财税2017年38号文件规定,天使在正常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外,还可把对应投资额70%部分,拿来抵扣股权转让的所得,抵不完的结转抵以后年度继续抵。

    17年的政策试点中,创投企业要设在试点地区,天使个人投资的初创型科技企业要设在试点地区。今年的新政策,放开地区限制,即将扩大到全国,对创投企业、天使个人和初创型科技企业,又是一个春天。

    杨春根

    作者
    • 杨春根 从事财税管理二十多年,擅长所得税及资本运作税收。
      微信公众号:税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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