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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放手 亦喜亦忧

连焕峰 /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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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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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路坎坷小心走路,切莫大意误入歧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又出新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说了三句话: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这个确实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

    在拍手称快的同时,我心里却涌上了不少的担忧。

    想起当年考上大学,心花怒放地离开家的那一刻。终于不用再受到父母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无拘无束地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了。

    可是,没过一会儿就发现,读书、吃饭、洗衣服这些事情,都需要自己来解决。

    获得自由的喜悦与承担责任的忧愁原来就是一件事情的俩个方面啊。

    我们纵观15号公告全文,只发现此公告只废止了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而没有发现废除损失扣除应该符合相关条件和具备相关证据资料的说法。

    所以说,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依然要具备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相关条件和证据要求。

    不仅如此,资料不备案了,首先没有替你审核把关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了。比这个更重要的是,税务机关不再替纳税人保管这些资料,而是由纳税人自己个来保管相关资料了。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所以说,15号公告说的: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仅仅是指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了,可没有一点要取消你应该具备的证据资料的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

    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提出,税务机关应该: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税务机关也在按照“放管服”的要求,不断地调整着管理模式,将管理的重心从事前,移到了事中和事后。事前管得少了,其实是意味着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更大了。

    像目前我们的各项财税政策在不断地进行着调整,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给纳税人带来的是税收确认的不确定性。如果纳税人不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势必会增加相关的涉税风险。

    所以,妈妈虽已默默放手,让我欢喜也让我忧。前路坎坷小心走路,切莫大意误入歧途。

    作者
    • 连焕峰 从事税收工作二十余年,中国注册税务师,曾蝉联两届省级税务稽查能手,擅长税务稽查、涉税风险应对等。
      微信公众号:莲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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