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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17号文,再探划转行为

槿思成 /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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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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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母公司按账面价值划拨部分资产及相应负债给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按对应价值确认资产及负债,双方均不确认收益;涉及到在建工程的划转,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一、契税学习感受

    财税(2018)17号: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对比一个非常短命的的文件国税函[2008]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行成思语:

    那么我们对比17号文和514号文中对于增资行为的表述,一个是视同划转,一个是属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资产划转。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东西,也就是说总局目前的规定是增资是增资,划转是划转,增资仅为视同享受税收优惠。

    什么是视同,正常理解就是被当成。小明被视同女生来抚养,他是女生吗?他不是女生。那么也就是说增资行为不是一种划转行为,而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行为是要交契税,只是因为被视同了划转,享受了划转的待遇。

    因为女生可以穿裙子,小明被视同女生抚养,那么小明也会穿裙子,就是这个道理。

    二、契税发展过程再探划转

    我们来看该条契税税收优惠的发展历程:

    财税[2008]175号:“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财税【2012】4号: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5〕37号: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8)17号:如上述

    那么划转的契税免税的过程来看,实际上经历了这样的过程,无偿划转——划转——划转、增资视同划转,这样的过程。

    1、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划转是否可以划分为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

    行成思语:虽然每个税种是存在边界的?但是我们可以用其进行一下佐证。从企业所得税109号文和40号公告中,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可以取得100%股份支付,也可以不取得股份支付和非股份支付。那么也就是说划转是可以有偿、也可以有无偿的。

    那么我们结合契税的发展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税收优惠的享受,划转是可以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我们不禁又要问有偿划转中,获取了100%股份支付,这个和增资有什么区别呢?

    行成思语:1)企业所得税中,按照109号和40号公告,获取的100%股份支付,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其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所得税中增资行为是资产处置,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是要确认所得与损失的。那么也就是说划转和增资实际上在所得税的税收属性上也是不一样的。

    2)从契税中,增资行为是被视同为划转,那么也就是说增资不是一种划转行为。

    三、结合土地增值税再谈感受:

    契税和所得税分析完了,我们来说说土地增值税,思成做过类似项目中经常需要考虑的。根据两会精神,该项优惠近期应该就会出现了,是否可以完善和明确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拭目以待。

    那么土地增值税是没有划转的概念的,只有投资免税。

    什么是投资,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货币等价物的经济行为。

    结合划转这个讨论背景,会计属性上,我们可以很好看出,什么是投资呢,母公司要在会计上确认一项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40号公告,一类,母公司获得100%股份支付的,母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另外一类,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和非股份支付,这种情况母公司是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1、那么也就是说获得100%股份支付的,是一种投资行为,应该适用投资免税的情况。

    这个在安徽地税局的答疑中,也可以见到税局的观点。(/portal/bsfu/zx/1468270040982337.htm)

    咨询内容:

    母公司按账面价值划拨部分资产及相应负债给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按对应价值确认资产及负债,双方均不确认收益;涉及到在建工程的划转,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母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借:应付账款 (如果还有相应的工程款未支付)贷:在建工程子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贷:应付账款贷:实收资本

    回复内容:

    从你提供的信息看,该划转实际为木公司追加投资,如符合财税(2015)5号文件的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部门:劳务财产处答复时间:2016-07-18 09:09

    2、如果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和非股份支付,那么这个便不是投资行为。不适用投资免税的规定。

    那到底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呢?

    我们回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行成思语:此时母公司未取得任何对价,没有股权,也没有非股权支付。那么此时是否要交呢?目前和一些专业服务机构的网友交流过,他们操作的案例中,某些地方就按照这样的说法,让一些国有企业的案例通过。是否具有通用性呢?其实思成个人觉得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操作起来应该比较困难的。

    PS:对于非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投资是不是属于改制重组时,这个问题确实各地有各地的理解。这边说说思成的观点,从5号文同时发的解读中: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这边其实可见一斑了。希望这次新规可以明确。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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