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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这几件事儿抓紧做

何广涛 / 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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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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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又见430!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尚有不足一月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30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5月1日发票管理系统、7月1日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发票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笔者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建议措施:

    (1)尽快与所有的业主(客户)沟通协调,告知其5月1日后有可能无法开具11%税率发票的风险

    (2)对方同意后,在4月30日之前向其开具11%税率发票。

    5、符合红字发票开具条件的,无论是销项业务还是进项业务,建议均在4.30之前处理完毕。

    6、进项税额抵扣方面,考虑到360天的认证期,可以肯定的是,不受税率降低的影响,无需专门「筹划」。

    7、跨期合同谈判方面,要注意:

    (1)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务必与分包商、供应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展开谈判,要求对方降价,降价后的含税价款为:

    Q=P÷(1+17%或11%)×(1+16%或10%)

    (2)对于一般计税项目,如果业主不主动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价,建筑业企业也可以不要求上游纳税人降价;反之,建筑业企业务必将降价压力向上游纳税人传递。

    8、考虑到税率简并还在路上,建议在后续所有的新签合同中均增加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影响到本合同价款的,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另行协商。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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