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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避免客户多交10倍的税款!

邓森 / 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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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筹划
  • 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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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有一个客户Z,他在公司A中所占股权份额为60%。他及公司其他股东均同意全部转让公司的股权。有一人W想全部收购该公司的股权,希望通过控制该公司的股权进而实现控制该公司在另外一家公司B股投资。W愿意出价4000万元整体收购公司的股权,A公司的股东也同意此报价,于是双方都准备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着手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此次关键谈判,我受邀参与。客户Z在最后征询我的法律意见时,我除了在股权主体资格、股权变更、款项支付等方面发表法律意见外,又重点问了下股权转让价格是否确定了,他们都说确定了。听完后,我就说,那你们交给国家税款可就多了啊!紧接着就帮他们算了下税款。股权转让或收购,股权转让双方主要交两种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由于印花税税率较低,就不做重点分析了。主要分下下所得税。本次股权收购,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果股权转让溢价,股权转让方Z就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实收资本,是10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中股权原值,如果股权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那么股权转让所得为3000万元(4000-1000),股权转让方Z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万元。他们听到需要交纳6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都感觉到压力太大,问我有无更好的办法降低税款。

    于是,我问了下股权转让价格是怎么组成的。客户Z说,4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1300万元,股权受让方W直接支付给股权转让方Z及公司其他股东;2700万元,由股权受让方W代公司A支付给公司J。听完后,我说,你们的股权转让价格应该是1300万元,而不是4000万元啊!按照13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Z及其他股东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万元,60万元与600万元相比,整整多了10倍啊!可见,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不要将价格之外的款项加进来,否则直接增加税负

    总之,股权转让过程中,除了关注常规的法律风险防控,还要关注税负成本的合法降低以及税务风险有效防控问题,也就是要注重从税务角度来提供意见,从而实现股权转让风险最低和税负最低的双重目的。

    邓森律师

    作者
    • 邓森 邓森,财税法律师。西北政法大学财税法硕士;北京盈科财税事业合伙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税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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