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街道办事处的房子,该开什么票?
某单位会计问了一个问题:我公司租的是南京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房租款付了,但是现在开给我公司的是“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这样的票据能用吗?他们是不是也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啊?
在2018年3月份的时候,租房是否应该取得发票,好像应该不是个问题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以上摘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按规定,街道办事处,出租房屋,是增值税纳税人。
那么,街道办事处出租房屋有没有可能免税呢?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以上摘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由此看来,街道办事处出租的房屋不能免税。
那还有什么好说的?开发票呗。
但是,关键在于该公司租的是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啊。
街道办事处说,我!能!开!具!一张“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您能开你开就好了。可是,领导,您开的这张缴款书,符合规定吗?
还别说,他还真有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以上摘自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他还有理了???
可是,先别灰了心。就是这份文件,就这这个第二十四条,还有一款呢。
第二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这才是完整的第二十四条。不光是这个,还有一条呢?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所以,还是请该街道办事处开发票吧。到国税局开,开张发票。
可是,问题又来了,能开专用发票吗?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以上摘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没说不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