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避税靠谱吗?
故事发生在2015年的北京
主角为两个女人和一个男人
我们姑且称他们为:A女、B女、C男
其中,A女和C男为夫妻
而B女,离婚半个月又复婚
所有的狗血,都源于两个字:避税
这年的6月份,A女C男和B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时,B女是有老公的
而且,B女和老公在北京还不止有一套住房
我们知道,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著名的“满五唯一”政策
于是,故事发生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B女承诺并和A女C男约定:
这套房子属于“满五唯一”,自己不承担任何税费
同时约定:
谁要是违约,则赔偿对方违约金25万元
怎么变成“满五唯一”?离婚,这套房子归自己
7月11日,B女和老公办理了离婚手续
7月13日,A女C男将首付款付给B女并办理网签
7月24日,银行按揭贷款获批
至此,一切顺利
但是,也许是怕夜长梦多、弄假成真
7月27日,B女匆匆和老公复婚
于是,麻烦事儿来了
税法规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按揭还没到位,房屋还没过户,税收事项还没完结,销售发票还没开具,就急着复婚了
于是,A女C男向人民法院起诉,表示:由于B女的复婚,导致房屋的性质变为“满五不唯一”,为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由B女负担
并要求B女赔偿违约金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诉争房屋符合“满五唯一”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间,B女家庭结构出现变故,致使该条件不能成就,B女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因此产生增加的个人所得税应由B女承担
并且,B女还要赔偿违约金25万元
B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B女自身原因,导致其承诺的条件无法成就,故对于由此导致的税费增加,不属于双方已达成的合意内容,A女C男无给付义务,相应费用应由B女自行负担。
但是,B女的匆匆复婚,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用支付违约金25万元。所谓根本违约,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而本案中,双方合同并未解除且已判令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目的亦可实现。
B女这个婚,算是白离了
要想离婚避税,得先熟悉税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