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抵扣专票被“失控”,元芳,你怎么看?
已经抵扣的发票被失控,元芳,你怎么看?
元芳:大人,此事必有蹊跷!
狄大人:哦,如何蹊跷?说来听听!
元芳:大人,王某已经的抵扣的发票,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一定是虚开的发票!
狄大人: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元芳:大人,您有何高见?
狄大人:依我对王某的了解,他不像是弄虚作假之人。虚开之事,属于风险很高的危险之事,王某平时谨小慎微,安分守己,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怎么会突然做出虚开之事呢?
元芳:是啊?怎么回事呢?
狄大人:目前税务机关对异常发票的处理,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第一种,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中规定的,已经被税务机关登记为失控,然后又认证抵扣的发票。
这种发票被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经过稽查机关协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常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是纳税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的几种情形,被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些异常发票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先将该类异常发票录入到《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里,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再进行处理。
由于目前大家对这两类发票的处理认识不清,所以,凡是被税务机关发现异常的,不论是失控发票,还是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发票,统统被称为“失控“发票。
元芳:原来如此!
狄大人:我派人对王某取得的专票,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取得的发票,属于有实际的购销交易,资金也已经正常支付给了销售方D公司。
但是,由于销售方D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电话联系、实地核查后,一直联系不到该公司。所以,D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将D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
所以,D公司开具的对应所属期的专票也被税务机关按照76号公告第二条: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异常抵扣凭证了。
元芳:哦!大人明察秋毫,实在英明!
狄大人:这样看来,王某确实是冤枉的。
元芳:那么,这事该如何解决呢?
狄大人:首先是让王某尽量联系开票方D公司,让D公司主动联系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然后由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内将这些发票解除异常,这样,王某取得的专票,依然可以正常抵扣。
元芳:如果D公司一直联系不到呢?王某还有其他办法自救吗?
狄大人:如果D公司一直失联,只有让王某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清白了。
元芳:王某要向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那些证据资料呢?
狄大人:王某至少要提供: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等资料 。
这样还不够,主管税务机关还要派员赴王某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就其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进行调查。
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王某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元芳:这样规定很合理。
狄大人:是啊,有道是“真的不怕查,假的真不了。”王某这次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做生意,还要看对方的信用,信用低的,千万不能做生意,不然会给自己招来无妄之灾啊!元芳:大人说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