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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业务才好理解财会税收

sh01马学国 /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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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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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人员必须深入理解业务,才能很好的理解财会税收规定。

    昨天晚上,一位朋友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出台的目的是啥。虽然这个公告我并不关心,但还是尽力帮他解释了这个问题。

    我认为该公告的核心条款是:“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其他条款是该条款的配套措施。

    上述规定的要点是:成品油经销企业要给客户开具销售某油品的发票,它必须有购进该油品的记录且购进时有成品油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票数量不得大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购进数量。

    那位朋友仍旧不清楚这与消费税有什么关系

    我告诉他,奥秘就是:以汽油为例,客户到加油站加汽油,要求发票项目开具“汽油”,但过去很多加油站购进的发票是根本没有汽油,而是“化工原料”或某具体化工产品。汽油消费税在工业环节(炼油厂)征收,如果炼油厂开的发票是销售某烷烃,就不需要交消费税。而成品油经销企业只要把这些“化工原料”简单的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就得到汽油、柴油等成品油。这就炼油厂逃避了成品油消费税。

    新公告的规定,是从下游往回倒逼上游企业、一直倒逼到需要交消费税的工业环节,必须开具汽油等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除外);如果炼油厂不开汽油发票,它的直接和间接下游企业都不能开具汽油发票;如果企业给车辆加油却拿回了购买几十种芳香烃的发票,恐怕该企业也不敢入账。这样就堵住了炼油厂通过把汽油拆分成“化工原料”来逃避消费税的漏洞。

    实际上,税务局多年来一直在堵这个漏洞,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很多人对上述规定、尤其是第二款规定,感到莫名其妙,如果知道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是混合物、很容易由不符合汽油、柴油等油品标准的东西简单混合即形成成品油,就好理解上述貌似无厘头的规定了。

    所以说,会计人员必须深入理解业务,才能很好的理解财会税收规定。

    作者
    • sh01马学国 首批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某特大型央企师资库教师。有税收和工商管理教育背景,从事财会实务工作20多年。业余爱好研究财会实务问题。讲过会计准则的应用,会计实务疑点、热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税企争议分析及处理等课程。讲课风格:将财务、会计、税收、审计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领域融会贯通,介绍知识、探讨问题、启发思路、寻找办法,注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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