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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真的很重要!

郑大世 /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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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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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个行政法上的旧法的适用,最高院文件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以前的行为,照样适用以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补税!

    最近,老看到有人问,说营业税暂行条例废除了,那以前少缴营业税,现在税务局是不是没权追缴了,因为追缴的依据已经废除了。

    甚至还有不少人搬出了最高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如下图:

    懂法,真的很重要!

    认为适用已经废除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拿民诉解释行政法适用,对此,大世只能说,隔行如隔山啊,懂法,真的很重要!

    只要稍有法律基础的,都知道行政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说白了,就是你在营业税时发生的实体行为,照样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来处理,你在营改增后的,按增值税处理。

    这时候,肯定有人会说了,你这都是理论,法律依据呢?你说实体从旧就实体从旧啊?

    依据,当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明确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这条说的可以说是非常清楚了,新法出来,旧法废除了、失效了,但是,如果是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实体问题就按旧法规定处理,程序问题,就按新法处理。

    当然,这时候,可能又有人有疑问了:老说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究竟什么是实体问题,什么是程序问题啊?

    所谓实体和程序,说直白点,就是你少缴多少税,就是个实体问题,你怎么去交税,是先交钱还是先申报,就是个程序问题。

    总结,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个行政法上的旧法的适用,最高院文件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以前的行为,照样适用以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补税!

    郑大世

    作者
    • 郑大世 接地气的税官,干的了基础,说的了法理.长期从事税收实务稽查工作,经手大小案件五六百,对稽查实务经验极为丰富。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国税务报《大世说法》专栏作者。
      微信公众号:税官郑大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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