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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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个行政法上的旧法的适用,最高院文件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以前的行为,照样适用以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补税!
最近,老看到有人问,说营业税暂行条例废除了,那以前少缴营业税,现在税务局是不是没权追缴了,因为追缴的依据已经废除了。
甚至还有不少人搬出了最高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如下图:
认为适用已经废除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拿民诉解释行政法适用,对此,大世只能说,隔行如隔山啊,懂法,真的很重要!
只要稍有法律基础的,都知道行政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说白了,就是你在营业税时发生的实体行为,照样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来处理,你在营改增后的,按增值税处理。
这时候,肯定有人会说了,你这都是理论,法律依据呢?你说实体从旧就实体从旧啊?
依据,当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6号)明确规定:“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这条说的可以说是非常清楚了,新法出来,旧法废除了、失效了,但是,如果是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的,实体问题就按旧法规定处理,程序问题,就按新法处理。
当然,这时候,可能又有人有疑问了:老说实体问题、程序问题,究竟什么是实体问题,什么是程序问题啊?
所谓实体和程序,说直白点,就是你少缴多少税,就是个实体问题,你怎么去交税,是先交钱还是先申报,就是个程序问题。
总结,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这个行政法上的旧法的适用,最高院文件说的已经很清楚了,以前的行为,照样适用以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