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新政速评:(二)复杂的折旧加计终于简单了
在以前,对于固定资产投入研发的折旧,加计扣除是这么规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看看这段话,可能理解起来就够复杂了,我们举个例子吧,比如一个设备是600万元,然后会计采用年数总和法,共5年;税法上加速折旧后按5年直线法折旧,残值为零。
这时候,会计上和税法上每年折旧如下图:
什么意思呢,就是会计上的折旧和税法加速后计算的折旧,哪个小,按哪个来计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额,听着是不是复杂?而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文是直接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说白了,就是全按税法的来,也就是上面的,全部按120的折旧来加计扣除。
表面上看,这新文件只不过是把复杂的事变简单了,但是,更深入一点看看,大家可能就明白了,这新文件,可不仅仅是把复杂事变简单这么简单啊。
大家都知道,不管是什么情况,固定资产,600万,只要全投入研发了,按常理,不管是分几年加计扣,这600万,应该都加计扣除,也就是能加计600*50%=300万,这个总和该是不变的吧。
可是,如果按上面表格里的计算,也就是哪个小,按哪个来加计扣除,大家发现没,最终加计的总额才240万,小于300万,那这个60万的差额哪去了?按理,只要是投入的,不管是分几年算,加计的总额300万不会变少吧?可以前确确实实就是少了。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对固定资产,全部按税法来,可不仅仅是表面复杂变简单,而是拨乱反正,把以前不合理的算法,给修正了,这才是固定资产折旧加计扣除新文件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