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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预付卡的涉税风险提示

东方税语 / 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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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付卡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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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目前预付卡消费十分普遍,那么发生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存在诸多涉税风险。

    目前预付卡消费十分普遍,那么发生预付卡业务涉税处理存在诸多涉税风险,现梳理如下供大家日常业务参考。

    一、增值税涉税风险:

    1、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按上述53号文规定,购买预付卡时是绝对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未按规定选择分类编码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3、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未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开,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购卡环节已开具发票,在消费环节又一次开具发票。商场或超市发票开具人员不负责任或内控不到位,导致存在多环节开票的情况(有时并非主观故意)。

    6、可能存在虚开发票情形。由于商场或超市等售卡企业存在不少自然人消费或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存在大量开具发票的空间;另外由于售卡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也为他人可能虚开发票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1、取得开具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而税前扣除了,存在被调增的风险。

    2、企业取得购卡发票即税前扣除,并没有实际消费或没有取得实际消费的凭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能存在被调增的风险。

    3、取得虚开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能存在被查补的风险。

    4、不按实际使用用途进行税务处理。比如用于业务招待了处理成自用、将用于职工福利处理成了自用、将用于招待处理成职工福利等等。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

    1、将预付卡赠送给个人客户用于业务招待而没有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等个税法规。

    2、将预付卡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没有按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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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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