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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黄德荣 /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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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地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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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纳税地点包括机构、场所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所得发生地以及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地等。

    一是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是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可以指定的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三是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所得税义务,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所得税义务,可在纳税人所得发生地缴纳。例如,某水电站由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的工程开发总公司承建,担任现场工程管理的工程建设部注册地四川省宜宾县。工程开发总公司分两次支付某株式会社咨询费50多万美元,经协调税款没有在总公司代扣代缴,而是在所得发生地宜宾县入库。

    四是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在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条规定:可以选择一地办理申报缴税事宜。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二条规定并不矛盾。后者适用两项或两项以上直接转让境内应税财产交易产生的所得,前者强调同一项所得。

    参考文献:黄德荣著《解读企业所得税》,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黄德荣

    作者
    • 黄德荣 黄德荣,经济学研究生,福建省某市税务人,知名财税专家,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多次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办案,贡献突出,记个人二等功1 次。“黄德荣话税”微信公众号创建人及作者,中国会计视野网等媒体专栏或者专业作家。擅长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稽查和企业所得税领域,多所院校兼职教师。专著《岁月屐痕》、《涉税案件证据收集实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税务稽查实操从新手到高手(第2版)》、《精准缴纳税费》。合著《税务稽查操作实务》、《税务稽查操作指南》、《阳光行动——涉税违法案件稽查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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