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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心得:建筑业企业应如何看待三部委文件?

何广涛 /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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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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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后一剂药方。

    针对部分建筑业企业反映的「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问题,近日三部委联合印发的税总发〔2017〕99号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九条措施。笔者谈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1、今年以来,针对建筑业的税收政策不断出台,凸显国家对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重视。3月份王军局长在两会期间表态将「完善建筑业增值税政策」,4月中旬出台11号公告,7月下旬再出58号文,这是四大行业中绝无仅有的。

    2、尽管政策频出,而且大多是因应纳税人的呼声而制定的特殊的、甚至是有违税制的政策(如11号公告允许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兼营原则处理、认可集团内部资质共享的税收合法性,58号文剥夺了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权利),建筑业企业仍然感觉不解渴,这说明可能真的不是税收政策的问题了。

    3、住建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首次与财税部门联合发文,不再就税收政策论政策,而是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部门整合,营造有序竞争市场环境的角度出发,也许是最后一剂药方。

    4、笔者认为,建筑业企业要重点关注,深刻领会以下三条措施:

    一是,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砂土石料等建材销售企业的税收检查,及时处理拒绝开票、加价开票等违规行为。

    主要是针对砂土石料等地材专票难取得的问题。

    二是,税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对于增值税缴纳单位与工程承包方不一致的项目,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这一点建筑业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是药三分毒。

    三是,要求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业参加工程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区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这一点本来就是11号公告的后遗症,真能治好,普天同庆。

    5、财税〔2016〕58号文发布以后,笔者曾经预测,营改增试点期间再针对建筑业出台新政策的可能性不大。此次税总发〔2017〕99号文出台,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猜测。

    政策已经制定,舞台已经搭好,戏怎么唱,关键还是在演员。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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