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7:初始符合第五条标准的合同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处理?

王骏 / 2017-09-3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会计准则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拥有某项专利的企业(许可方)向客户授予专利许可证并向其收取基于使用的特许使用费。在合同开始时,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的所有条件(收入准则第五条),企业按照收入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客户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客户的使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财税浪子:

    在合同开始的第一年,客户每季度提供使用情况报告并在商定的期间内支付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第一年内正常确认使用费收入。

    在合同开始的第二年,客户继续使用主体的专利,但其财务状况恶化。客户当前获得贷款的能力和可使用的现金受到限制。许可方在第2年内继续基于客户的使用情况确认收入。客户在第1季度支付了特许使用费,但仅为第2季度至第4季度的专利使用支付了名义金额。许可方决定对现有应收款项的任何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同开始的第3年,客户继续使用许可方的专利。但是,许可方得知该客户已丧失获得贷款的能力及主要客户,因此其支付能力显著恶化。因此,许可方得出结论认为客户将不大可能为对其专利的持续使用进一步支付任何特许使用费。根据收入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既然合同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可方需要重新评估该客户合同是否满足第五条的全部要件,由于许可方已经很可能无法收回其有权获得的对价,客户基本没有财务能力支付对价。基于此,许可方不再进一步确认与客户未来对其专利的使用相关的任何收入。同时对已经确认的现有应收款项的任何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