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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厂房,交哪门子契税了?

王越 /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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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
  • 钢结构
  •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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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很明显,钢结构厂房屋于货物,开具的是17%的增值税货物专票,企业虽然以固定资产入帐,但是该厂房安装好后是可以移动且性质、形状不会改变,就不是不动产嘛,交哪门子契税呢!

    买这样的厂房,地税局老兄,我觉得真不需要交契税

    我认识的一家企业最近买了栋厂房,主管地税机关在算他的契税时有点小争议,这批厂房里有钢结构厂房,征不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而房屋的买卖必定伴随着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因此成交价格包括房屋及土地的价格,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因此现在国家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二证合一为不动产证,意义即在于此。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契税政策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从上述表述可见,相应的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并不具有房屋产权证,但由于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因此受让价格中所含的上述价款也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从上述表述可见,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因此转让时即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也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

    关于什么是房屋的附属设施,可以参看下面两个文件作为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那么钢结构厂房是货物还是不动产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很明显,钢结构厂房屋于货物,开具的是17%的增值税货物专票,企业虽然以固定资产入帐,但是该厂房安装好后是可以移动且性质、形状不会改变,那必然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附着物呢,而且拿是的17%的增值税货物专票,也无需去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因为就不是不动产嘛,交哪门子契税呢!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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