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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理解个人股东借款的个税风险

蓝敏 / 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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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借款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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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的事,不能停留于知道一个大概,就以为知道了。如果细节把握不住,不该担的损失都可能担上,能进行的筹划都可能会错失。 税务就是一套规则。

    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是有风险的,会被税务视同分红个人所得税。这一点,一般的会计、税务、法官都是知道的。但这个风险具体应如何理解?如何应对?则需要结政策规则的精确理解。

    这个对借款征的政策,来至于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

    我先不分析158号文这样的规定合不合《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先假定它是合法的。法理分析以后有时间再写。

    这个规定的关键词就是:借款该纳税年度内归还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视为分红

    例如:某公司个人股东张某从公司借出100万元,不论是否支付利息,那么——

    首先,如果能够证明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比如此款支付了货款、支付了定金、有偿转借给他人并由公司收取利息等,则没有被视同分红征税的问题;

    其次,如果虽未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但在纳税年度结束前(借款当年12月31日前)归还了借款,则也没有被视同分红征税的问题。(哪怕1月份再借出去)

    那么,如果同时满足158号文征税的这两点呢?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也没有在年底前归还。

    这样,就有被视同为分红,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但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只是“有”此风险,并不一定就代表要交税。

    为什么呢?

    财税【2003】158号文对此的表述是:“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注意这个“”字。它代表一种可能。实际上,这是对税务人员的一个授权,即: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两点,税务人员可以将此借款视为分红。

    “可以”不同于“应该”,它不是硬性的规定,它说明这需要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

    可见,税务人员也可以不将其视同为分红,这主要是基于对借款事实具体情况的判定。

    所以,以上例子中,如果第二年税务检查人员发了个人股东张某从公司借出100万元,既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又没有当年内归还,就可以基于158号文授权,将此行为视同为分红,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他们的权力。

    应纳税额=100万×20%=20万元。

    以上就是正确的处理。但纳税的事,关键看细节。

    随后的问题同时出现,这些问题不把握清楚,实务中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1、要不要加收滞纳金?从何时加收?

    这需要判定此2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此20万元的纳税义务,不是基于“借款行为”产生的,而是基于税务“认定行为产生的,即税务人员行使158号文的授权,从而产生张某20万元的纳税义务。

    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认定时间。在税务作出交税处理决定后按时纳税,不产生滞纳金。如果在税务作出交税处理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依然不纳税,就会有滞纳金。(还会构成偷税)。

    没有滞纳金。

    2、是否会受到处罚?即,张某会不会因未纳税被罚款?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必须针对违法行为。股东从公司借出100万元,当年未还,是否违法?显然不违法。

    进一步说,税法只规定,对于股东个人借款可以视同分红征税,并未规定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违法,所以,罚款完全是没有一点点依据的。

    没有罚款。

    3、公司会不会因为没有扣缴而被罚款?

    明白了第2点,第3点也就清楚了。这个纳税义务时间起于税务认定时间,只要在其认定后的期限内及时纳税或扣缴,公司也不存在应扣未扣的违法行为。谈不上罚款。

    没有罚款。

    4、未来如果公司再分红100万元给张某,但用以前100万借款冲抵,还扣不扣个税?

    如果公司的分红文件能够证明,后来分红分出的100万,就是之前借出的100万元;或者以前借出的100万元,实际上是提前分红的100万。都说明印证了之前税务人员的判断,这100万元的红利个税已缴纳,不存在额外的纳税义务。

    不再纳税。

    另外还有两个问题:

    1、借款后当年未归还,第n年归还,归还后被税务发现,有没有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进一步引申,如果一直没有归还,但在被税务查到后,立即归还呢?有没有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

    2、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实收资本金额200万元,股东实际到位只有10万元,另有190万元挂“其它应收款-个人股东张某”(可能还配有借款协议),这个有没有被视同分红补税的风险?

    大家可以结合税务规则知识,进行思考。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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