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了,购物卡咋处理?
购物卡(本文不涉及购油卡)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和交易方式,在税会处理方面有其特殊性。
1、购卡人从售卡方购买购物卡时,属于货币资产的内部转换,也就是说,购买方是货币资金减少,预付款项增加,此时尚不涉及到成本费用的确认问题。
借:预付账款
2、对售卡方而言,收取的售卡资金,此时在性质上属于负债,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贷:预收账款
3、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售卡方出售预付卡或者接受充值时,不发生纳税义务,不确认增值税销售额。此时应向购卡方开具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上述1和2分录的原始凭证。
4、购卡人购卡之后的用途大概有三:
一是购卡人直接用于购物;二是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员工;三是作为交际应酬赠送给他人。
5、直接用于购物的,如购买办公用品,根据现行政策,销售方接受购物卡购物,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发票,此时购卡人可凭购物小票等单据做费用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
6、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的,根据管理当局的决定以及领用记录,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此时,要注意单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7、为了经营管理需要赠送给他人的,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对方为个人的,需要按照「其他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6和7两种情况中,只要完成发放和赠送的动作,购卡人即可做费用化处理,与对方是否消费以及消费多少无关。
9、非货币支付的代扣代缴个税,存在一个操作的难题,建议将发放或者赠送的金额做不含税的还原处理,如赠送个人购物卡1000元,反算出不含税金额应为125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50
贷:预付账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0
10、持卡人完成消费后,销售方按照正常方式确认销售额和会计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它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只能向售卡方开具普票,备注栏须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售卡方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向其支付结算资金,同时确认手续费等结算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此时的销项税额,指的是售卡方办理资金结算向销售方收取的手续费所对应的增值税额,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12、如果售卡方和销售方为同一个纳税人(自然也是同一个会计主体),10和11的分录可以合并为: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