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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税事:免税怎么我还会吃亏?

何广涛 /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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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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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流通环节经营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选择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看起来是沾了免税的便宜,但是在价格上却反而处于竞争劣势。这是不是不公平呢?

    7月1日简并税率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农产品,取得对方代开的专票,可以凭票面金额乘以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所采购的农产品是用来生产17%税率的货物,还可以加计扣除。

    这是一件好事儿,是国家给纳税人的政策红利,试想,一般纳税人花103元购进农产品,至少可以抵扣11元的进项税额,多抵扣的8元,使其采购成本下降,利润增加。

    However,我们不要忘了,还有一部分农产品,也就是流通环节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目前仍然适用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流通环节的免税农产品,是不能开具专票的,下家自然也不能抵扣。

    假定,有甲乙两个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商贸企业,销售的是同样的免税货物(比如都是猪肉),甲企业选择免税自开普票,对外报价100元,乙企业放弃免税,交税后代开专票,对外报价103元。

    现在思考,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在采购决策时会选择谁呢?显然,只要是理性的客户都会选择乙,因为表面上看103元的价格是高了点,但由于这个「低征高扣」的政策,选择乙,采购成本最多只有92元!

    这样,对甲乙企业而言,收入都是100元,但是甲企业,也就是选择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看起来是沾了免税的便宜,但是在价格上却反而处于竞争劣势。这是不是不公平呢?

    如何破局?答案无非是:

    1、废止财税〔2011〕137号和财税〔2012〕75号文,即,对流通环节的所有农产品恢复征税。

    2、退一步,如果不废止上述两文,应当放宽纳税人放弃免税的期限,也就是允许纳税人放弃免税不再受36个月之限。

    正是:

    亦余心之所善兮

    虽九死其犹未悔

    你们不要欺负我没文化兮

    免税怎么我还会吃亏?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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