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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工商与税务意见或相左

胡晓明 / 20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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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管服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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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同样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某些方面意见似乎相左,采取的措施也截然不同。两者做法孰优孰劣,在此不作评论。

    同样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某些方面意见似乎相左,采取的措施也截然不同。两者做法孰优孰劣,在此不作评论,免得影响读者诸君作出独立判断。

    一、工商部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2016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并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出具体意见。

    2017年8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作出决定,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废止工商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浙工商企〔2017〕16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规定的职责分工中,对省工商局的要求是:负责牵头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梳理工商登记以及前置、后置审批事项,推进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探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证照联办等工作。——编者注),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省工商局决定对系统内有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擅自设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予以废止。具体事项如下:

    一是废止简易注销登记要求提供清税证明的规定。

    二是废止公司设立登记一律核对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的规定。

    三是废止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一律核对房产证原件的规定。

    四是废止要求投资人或股东到登记现场签字,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超过60岁的到现场签字的规定。

    全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举一反三,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营造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以切实提高群众获得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二、税务部门推行实名办税要求

    与工商总局意见似乎相左的是,201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把推行实名办税既作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的措施,又作为有效打击虚假注册、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随后全国推行实名办税的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基本要求是对办税员实行实名办税,有条件的地方对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人也实行实名办税,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五、税务登记系统内已存有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将集中组织身份验证,办税人员可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登陆上海税务网()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验证结果。

    对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六、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七、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八、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实际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十、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附件(略)

    胡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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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晓明 税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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