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处理,这种发票合规吗?
有会员问:
我单位前期与供应商所签煤炭买卖合同,因资金紧张货款一直未付清,近期经法院判决,我公司应支付供应商延期付款利息100万元,对方给开了一张发票,如下图:
请问,这张发票是否可以入账?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列支吗?
何博士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公司由于延期支付货款所承担的100万元利息,属于供应商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应由对方向你公司开具销售货物的发票,适用税率17%。
2、供应商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开具的发票,属于开票有误,你公司应当向供应商退还,由对方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并重新按照正确税目向你公司开具蓝字发票,你公司可以凭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3、至于账务处理,有三种方式:
一是,将其视同你公司采购货物的成本。
借:原材料/生产成本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0万元
二是,将其作为你公司的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0万元
三是,将其视为你公司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85.4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00万元
本人倾向于第一种处理方式。理由在于,尽管这笔费用名义上叫做「延期付款利息」,但你公司并未直接从供应商取得借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视为你公司取得存货的成本。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向对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你公司选择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还要注意应当在原材料成本转为损益后才能扣除。
如你公司选择第二种或第三种账务处理方式,可在当期直接扣除。
但无论哪种方式,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口径均为不含税金额,即85.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