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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负责?

魏春田 / 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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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发票认证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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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谁应当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负责;2、超期的进项税票是不是都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这期的案例,税务机关没有出镜,出镜的是和税务息息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解决的问题是:1、谁应当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负责;2、超期的进项税票是不是都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案例引入:

    2010年7月31日8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处提取价值1959761.76元的钢材,此后经过多次贸易往来,双方贸易金额共计3653404.24元,提货后,甲公司陆续付清货款,乙也开具发票,但双方增值税因专用发票引发了纠纷。 

    2014年11月,甲以乙不履行交付增值税发票义务,造成该公司不能依法抵扣进项税额,以及少计成本多交所得税等,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争论焦点:1、谁应当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负责;2、超期的进项税票是不是都不能抵扣进项税款。

    甲公司观点:

    由于乙公司不按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票超期不能抵扣税款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乙公司观点:

    1、该公司已按照要求开据了全部增值税发票,但原告至今不来领取,所以超期的责任在甲公司,与乙公司无关;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增值税发票仍然可以办理抵扣认证,所以甲公司要求赔偿税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1、乙公司未将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时交付甲公司进行认证抵扣进项税款;

    2、乙公司没有给甲公司造成实际的经济造成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后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第二条客观原因第四款: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条件”的规定,甲公司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的规定,继续办理增值税抵扣认证。

    综上,甲公司要求被告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魏言税语评案例:

    当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具有普通发票作为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它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使增值税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因此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关系着税制改革的成败一点也不为过。

    既然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且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作为企业而言,在从事生产经营中,就必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足够的重视。不能虚开,也不能接受虚开。在合同的条款中,应当有专门关于发票开具、交付等内容的规定。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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