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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务稽查结论追究专管员刑事责任,让人胆颤心惊

魏春田 / 201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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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管员
  • 税务稽查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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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稽查局只要查出纳税偷税,就认定专管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如果这个逻辑是成立的,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推出,只要发生刑事案件,就要追究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习近平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今天介绍的这个司法案例,就很好的印证了这句话。

    因为稽查出了企业偷税,因此判定专管员渎职,这个逻辑基本上是不能成立的,文中也有论述,换句话说,如果这个逻辑是成立的,查出来偷税,找出来一个违法的纳税人的同时把一个税务干部至于渎职罪的境地,那么同为税务干部,稽查局的干部们拿什么心态去查账呢。。。

    案例引入:

    2011年3月30日,曲周县金福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是曲周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关某担任该家公司的税收管理员。

    2011年4月份开始经营,当月该公司抵扣购进油品进项税金328002.65元。

    2011年8至11月份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查处该公司所购进的油品没有用于生产经营,不应抵扣,偷税额328002.65元,并形成了税务稽查报告,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各方观点:

    检察院指控:关某在2011年度担任该公司的税收管理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掌握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进项货物予以抵扣税金的偷税行为,未能及时予以发现,给国家造成328002.65元重大损失。并提供曲周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税务稽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证人郑某证言,被告人关某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关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关某观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观点:

    1、关某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关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所负责的纳税企业疏于监管,致使该企业逃避缴纳税款328002.65元,至今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关某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依法判处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魏言税语评案例:

    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是否能作为追究税务专管员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我们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稽查局只要查出纳税偷税,就认定专管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如果这个逻辑是成立的,那么是否可以以此推出,只要发生刑事案件,就要追究司法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如果这个逻辑不成立,那么稽查查出税款,就追究专管员玩忽职守刑事责任的逻辑同样不成立。反之,若稽查局未查出税款,就追究稽查人员玩忽职守的逻辑,同样不能成立。

    因此,我们认为是否玩忽职守不在于稽查人员查出了多少税款,而是要看税收专管员是否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就本案来看,证据显示,关某已按邯郸市国家税务局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首次审核检查的时间必须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取得经营收入的次月内进行,之后的审核检查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2011年4月份金福公司发生经营收入的次月,5月进行了首次核查,没有发现该公司有违法、违规情况,当时核查情况有记录存档。后他对这家公司进行了日常管理,他还没有再次核查,金福公司被纳入市局煤炭行业专项检查。

    因此,司法司法机关认定关某玩忽职守的主要证据就是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关某的供述。

    仅以此作为认定关某犯玩忽职守罪有些牵强。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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