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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发票之惑(案例分析)

魏春田 / 2017-07-29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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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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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至于开了发票给或没给受票方,则不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有关发票的,同时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1 案例引入

    浙江某纺织公司与五莲县某工艺品厂长期发生业务往来, 经双方结算,截至2012年9月3日,五莲县某工艺品厂欠原告浙江某纺织公司货款131700元,为此五莲县某工艺品厂负责人向浙江纺织公可出具加盖公章的欠据一份。后经浙江公司多次催索,五莲工艺品均未偿还,并举报故浙江公司至税务机关,请求税务机关责令浙江公司提供发票,要求税务机关责成浙江公司提供发票,并对不提供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2 税务机关意见

    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浙江公司己开具发票,之所以没给五莲工艺品厂,是因五莲工艺品厂尚欠货款131700元。只要对方付款浙江公司承诺即刻提供发票。

    税务机关将核查情况通知了五莲工艺品厂。并建议五莲工艺品厂走司法程序。

    3 魏言税语意见: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的规定,税务机关只对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至于开了发票给或没给受票方,则不属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是民事法律关系。两公司因债务纠纷引起的发票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解决可以按民诉法的现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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