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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核定征收就了事,企业被补罚542万元

黄扬易 /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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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征收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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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该公司具备建账能力,且账册健全,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320万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42万元。

    一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被查处

    信息来源: 深圳地税  发布日期:2017-07-20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某公司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遂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320万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542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眼镜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由原“三来一补”企业转型而来,为来料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检查年度年申报应税收入1800多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多万元。而现场突击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公司检查年度账面记载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且账册资料、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未发现符合核定征收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及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作出了处理。

    税官说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该公司具备建账能力,且账册健全,不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应调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该公司采取虚假申报应税收入的方式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终究难逃税务稽查关。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以案为鉴,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易税易行提示:

    1、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两种计税方式,很多时候,核定征税对企业更为有利,例如,个体工商户500万元的收入额,核定征收情况下综合税负也就6%左右;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会解释成是预征的一种方式,如果说实际反映出来的利润远远高于核定征收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补税;

    3、收入3亿元,只申报0.18亿元,剩余的部分去哪了?金税三期、CRS等监管措施下,隐瞒收入 的风险更高了,企业该想想怎么样合法合规降低税负了。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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