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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负责任地说资管56号文不会再出细则了

王骏 /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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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管产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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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当然,这里不排除各地会反映一些新的问题上来,需要总局就解决具体问题出台补充规定。

    2017年6月30日傍晚,这个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终于出来了,也引起了广泛地关注,但是也有很多同学没看懂。

    比方说,很多同学还在传播,如果机构投资者购买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之前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些同学估计到现在也没有搞清楚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怎么回事。还是请大家对投资者端口的税和资管产品运营端口的税加以区分。

     资管产品

    1、财税【2017】56号文的立法方式值得赞扬,是个创新。此前的财税【2017】2号文是只给出一个暂不交税的原则,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但是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基础性和重要性,56号文还是采取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的方式,此前属于授权总局制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草案内容全部被吸纳进56号文。因此正常情况下,不会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了。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没有细则了,没有细则了,没有细则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当然,这里不排除各地会反映一些新的问题上来,需要总局就解决具体问题出台补充规定。

    2、对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目前主要是针对公募基金及其管理人适用,至于公募基金的专户、私募基金是否适用,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个字就是“难”。

    3、对于那些没有到期日的开放型资管产品,持有者随时可以按照约定条件赎回,这个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似乎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有的认为,资管产品没有到期日,那么赎回本身就可以理解为到期,其原因在于赎回的情况下资管产品的份额会相应减少,不存在所有权转让的问题,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也有观点认为赎回属于投资者利益变现与转让后果一致,理所应当征收增值税。这个还要看日后的政策走向,在没有出台政策之前,笔者还是倾向于不征。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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