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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件涉建筑服务部分学习笔记

李志远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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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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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远见财税李志远】⑴对于“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这一类特定的工程项目,涉及到“甲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是选择。⑵甲供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如果甲供的不是这些材料,比如甲供砂石料,不属于上述情况,也就是说甲供砂石料等其他材料应该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⑶这一类工程不必然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甲方不提供给上述材料物资,该项目还是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远见财税李志远】取消了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产生纳税义务的规定,意味着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远见财税李志远】取消了建筑服务预收账款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但不等于不纳税。按照新规定,建筑企业需要根据预收账款情况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方法和一般销售额预缴方法基本一致。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远见财税李志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指的就是:“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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