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仓储设施”是个什么鬼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后,好学的小会计甲问:文件中的“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怎么理解?6000平方米是以土地证分割吗?比如某纳税人有一个大型仓库,面积很大,储存的都是同一物品,但却是分别办了几个土地证,单张土地证面积有6000平方米以下的,该地块能享受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要切实符合四个条件:
一是土地用途符合政策规定。无是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能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二是减税两个条件要清楚。一是面积有下限。能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凡人认为:“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物品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是其他地块不能减税。《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还规定: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四是三个重要规定要明确。一是优惠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是企业自用:减税的土地是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三是土地属性,包括自用和出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