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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确代购电力专票开具,要重点关注这些要点……

李欣 /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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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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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能有一个妥善而规范的解决方案,给纳税人带来很多的不便。近日,安徽省国税局近日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率先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学习这个公告,小会计们要重点关注以下5个要点:

    要点1:界定代购电力产品行为付款顺序是关键

    假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租用B公司的门面房从事生产经营,A公司通过B公司的电表总表向供电企业C代购电力。A公司通过B公司的电表总表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A、B公司共发生两次支付行为,一是A将公司当期耗用电费款项支付给B;二是B将电表总表全部耗用电力款项支付给供电企业。界定是否是代购电力产品行为,最重要的是付款顺序。

    按照公告规定:实际耗用电力的A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B,再由电表总表单位B支付给供电企业C的,是代购电力产品行为。A公司可以按照公告规定要求供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支付款项的次序颠倒,电表总表单位B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A垫付电费然后再收取的,就不是代购电力产品行为,A公司不得要求供电企业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2:供电企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人

    A公司通过B公司代购电力产品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不是由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电表总表单位B开具,也不是到国税局申请代开,而是由供电企业C直接向实际用电单位A公司开具。

    要点3:商业银行和电信单位代购电力自行到供电单位换开专票

    商业银行、电信企业(含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同一县(市、区)通过多个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由实际用电单位汇总实际耗用电力,按规定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一是按期确认耗用。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二是按地分月汇总。商业银行、电信企业(含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实际用电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多个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将不同电表总表单位按期确认的电力耗用填制的《分割单》,按月汇总,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三是办理开票手续。商业银行、电信企业(含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实际用电企业持《分割单》、《汇总表》和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由供电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原普通发票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要点4:其他一般纳税人代购电力由电表总表单位换开专票

    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由电表总表单位按规定到供电企业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分期确认耗用。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二是代办专票换开。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要点5:供电企业换开专票无需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供电企业按规定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供电企业在向电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法规链接:http://law.esnai.com/view/182197/

    李欣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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