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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的税收风险及应对

一叶税舟 /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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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海关缴款书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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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表于《中国税务》2017年06期

    作者:叶全华  王文清  周朝栋  王 辉

    为加强税收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将进口企业名称的核实纳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范围,进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虚假抵扣、冒名抵扣及不实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收漏洞。但该政策并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虚假手段继续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进口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仍然任重道远。

    一、海关缴款书抵扣的税收规定

    海关缴款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抵扣进项税额和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凭证之一。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海关缴款书的日常管理归属海关负责,进口业务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用于抵扣税款稽核。在操作方式上,由税务机关对进口企业申报信息与海关传递的信息稽核比对一致后方可抵扣进项税款。自2013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在全国推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主要对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等4项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票多抵”问题的发生。但由于缺失进口企业名称信息的采集比对,不法分子仍能通过非法收购进口企业不能抵扣“冗余”缴款书及信息进行虚抵进项税款,或者提前通过进口代理企业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缴款书海关信息,利用时间差以“套票”形式虚抵进项税额。针对这些问题,2017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进一步堵塞了不法分子非法购买其他进口企业不能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冗余”税款,用于虚假抵扣、冒名抵扣及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税收漏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海关缴款书,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并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目前,税务机关采集的电子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序号、海关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列至角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份数等内容。而对海关上传的缴款书电子信息只交叉比对企业名称、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税额和进口口岸代码5项内容。对进口企业海关缴款书的信息比对,按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5种不同的结果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比对相符的信息,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准予抵扣;如果属于比对不符的信息,所列税款暂不予抵扣,对企业名称不相符或缴款书号码重号的,应在核查确认一致后,方可作为进项税款进行抵扣。

     二、海关缴款书抵扣政策的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解决了不法分子冒用其他企业名称虚抵海关缴款书进项税款的问题,但并未完全控制不法分子采用其他虚假手段继续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因此,加强进口企业的税收风险防范仍然任重而道远,有待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一)虚假自营进口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消费)、一般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和集体福利等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其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税额。因此,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冗余”税款的情形,转嫁至需要抵扣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名下,继续采用“导票”的手段操纵不法行为。比如,存在用票企业真业务假自营、代理企业真代理假自营等。

    (二)篡改货物名称

    票流与货物流相匹配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不法分子除了完成非法获取海关缴款书及其进口报关信息外,很多情况下还需要根据虚抵或骗税企业的货物流对海关缴款书票面货物名称进行变造,伪装成前后连贯的正常货物流,以洗票手段逃避监控。而现行稽核比对模式下尚未覆盖至货物名称的信息比对,不法分子可以轻易得手实施不法活动。

    (三)“双抬头”票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双抬头”海关缴款书,只准予其中取得原件并有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的一方抵扣税款,不得同时抵扣。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规定,将虚抵或骗税企业以委托方名义嵌入海关缴款书,虚构假代理进口业务,逃避税收监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采取进口企业实名稽核比对,对进口企业以委托代理方式进口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委托方没有在海关缴款书上注明进口企业名称,其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同时,受托方代理进口的企业也存在“假自营”操作的风险。

    (四)“自报自缴”模式

    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口岸规定的进口试点商品推行“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办法。在该模式下,由进口企业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这一政策在便利进口企业通关的同时,给不法分子冒名伪报第二进口企业名称抵扣税款提供了方便,使得真实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企业存在缴纳了税款而无法抵扣的风险。

    三、防范海关缴款书税收风险的应对手段

    (一)增加进口环节货物名称的稽核比对

    进口业务的真实性是报关通行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进口货物名称稽核比对无疑将会加大不法分子作案的难度。根据税务机关和海关确定的商品代码规则,以归类代码为基础,匹配进口货物名称及代码的比对最为关键。但由于目前同一种商品税务机关与海关所确定代码各不相同,难以直接比对。因此,建议税务机关与海关统一同一种商品的商品代码,对商品代码进行归类整合,先从大类项目比对逐步向同类项下商品代码细化推进,填补货物名称没有信息比对的空白,堵塞利用变造货物名称虚抵或骗抵税款的税收漏洞。

    (二)加强代理进口行业税收监管

    目前,税务机关虽然对专业代理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但仍有部分代理进口企业为其他企业或自行操作虚假抵扣。加强代理进口企业的税收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建议将存在没有配套物流能力、新开设进口业务量巨大、舍近求远报关进口、进口业务专业性不强且跨度大而混杂、法定代表人属于重点关注对象、自营代理混合经营、大量为其他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等情形的代理进口企业,列入税收高风险企业名单,按时、及时、定时地进行核查清理,加强税收风险防控管理。

    (三)建立税务与海关税收共治的平台

    税务机关与海关应遵循《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确定的“以营造良好税收工作环境为重点,统筹税务部门与涉税各方力量,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协同共治基本原则,加快税务机关与海关税收共治建设,将进口报关单相关信息与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相结合,增加信息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率,增设进口报关单信息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比对核查环节,以达到防范虚假抵税和出口骗税的目的。

    (四)健全票流与物流同步匹配的跟踪机制

    对以往的虚假抵税和出口骗税的案件分析发现,不法分子多数采用票流与物流分离的手法,而进口货物海关缴款书是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目前,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防范票流与物流不一致的甄别能力大大提升,但海关缴款书的信息尚未纳入该系统。因此,建议对进口企业建立国内票流与物流信息全封闭采集、全流程识别和全风险分析的能动机制,以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浙江省嘉善县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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