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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不征滞纳金

李冼 /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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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
  • 滞纳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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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编者按:在实务中,存在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被税务机关查处补缴税款,但不征税滞纳金,现与各位老师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6日善意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17年5月20日接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吉祥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将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问吉祥公司被依法追缴的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二、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规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未按照法规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2016年7月16日善意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被依法追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

    吉祥公司应斩钉截铁地说,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一句话: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款不征滞纳金。

    思考: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是否应按规定征收滞纳金。欢迎你给我留言。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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