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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到50万元上限

王骏 /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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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微利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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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点评财税[2017]43号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

    1、最大亮点临时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标准提高到5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低于50万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征税。简单理解,所得减半计算,并维持原来的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不变。目前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2017、2018、2019三个完整纳税年度。

    2、这个政策其实在3月5日总理在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已经定调,但也是折腾了近一百天才正式面世,可谓好事多磨。此前我们推测国务院预计会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该条例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上限标准直接修改提高到50万元。这次43号文出台,说明国务院似乎并不打算修改条例中的上限标准,如此一来本次上限标准也只是临时提高到50万,在这2017、2018、2019三年完整期内有效。从长远来说,如果将这几年不断调整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以实施条例条文的方式固定下来,似乎应该是水到渠成的问题。

    3、从课税的技术细节来说,除了50万元的上限调整以外,其他指标,比如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按照季度平均数为基础计算,这些都跟此前的政策保持一致,也便于企业财税人员和税务当局把握。后续预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也会做相应调整,另外,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适用、享受优惠无需审批等具体操作也会有配套公告。

    4、关于本文件合法性的问题,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国务院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给予三年特别优惠政策是于法有据的,后续我们建议国务院将上述优惠政策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处理。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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