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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曲解政策,擅自把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

郝守勇 /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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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
  • 加速折旧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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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

    案  例

    2017年3月份某酒水商贸公司购进了一辆给客户送货的运输车,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车款以及车购税合计18万元,会计人员一次性计入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1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该公司会计人员的解释是:税务部门有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请问:该会计人员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  复

    以上理解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属于对财税政策的误解和曲解,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汽车    1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万元

    然后按照规定折旧年限按月折旧。

    政  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总   结:

    (1)目前对于所有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并在税前扣除的只有两类:

    A、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B、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而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注   意:

    上述案例中买的运输车不属于以上2种情况之内,因此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6大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而且属于小微企业的,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提    醒

    (1)会计处理是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是税务处理,桥是桥、路是路;

    (2)会计人员不能曲解政策、更不得人为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切记不得擅自把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

    郝守勇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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