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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关于发票报销规范的通知(样本)

郝龙航 /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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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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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开具中的填开要求,作出如下规定,请各部门执行。

    声明:参照样本,仅供探讨,后续如有变更,不作另行通知,具体事情,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XXX公司关于发票报销规范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进一步明确了发票开具中的填开要求,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处理。为避免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对于发票报销过程中的要求,作出如下规定,请各部门执行。

    一、2017年7月1日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名字中有“普通发票”字样),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处填写我公司的识别号(识别号是XXX,请备存使用,使用公司的开具发票二维码查阅、开具发票卡片等方式,看具体情形),未经填写的,一律不接收报销。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视情形填开。(或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必须同时完整准确填开)。

    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联式、卷式及电子发票三种形式。

    开具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及之前的发票,在7月1日后仍可正常报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要求仍按全部信息完整、准确填列的方式进行。

    三、凡是取得名称中有“通用机打发票”、“XXX公司发票”的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非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发票)、火车票、飞机票等,不受必须开具纳税人识别号的影响。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票内容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名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按明细开具,如有批次开具的,必须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打印的清单一起提供。名称中有“通用机打发票”、“XXX公司发票”的冠名发票,要求按明细内容进行开具。特殊情形下对方开具的是办公用品或日用品等,必须提供电商采购清单,或对方盖章的销售明细,此清单不需要税控系统打印。

    本通知由公司会计部门制订并发布,如有疑问或问题,及时反馈会计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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