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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的“包干费”

丁坤 /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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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案解析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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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案也给企业财务、办税人员一个警示:不仅要对本企业的收入按适用税目缴税正确,也要对本企业购买的项目按适用的税目取得相应的发票,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被动。

    小丁税官带队于2017年3月6日起,对光明公司2016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光明公司是一煤炭企业,产品销售辐射全国。检查中发现,2016年10月发生一笔销售费用100万元,已抵扣进项6万元。经审核原始凭证,取得平安轮船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服务名称标明“包干费”,金额100万元,税率6%,税额6万元。

    “包干费”是什么?小丁税官的印象中增值税的税目并没有“包干费”。带着疑问,询问财务人员并审阅相关合同。原来光明公司与平安轮船公司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标明平安轮船公司负责运输光明公司销售原煤,并负责港口装卸;起运地秦皇岛港,到达地重庆港;光明公司向平安轮船公司以银行转帐支付费用合计106万元。

    了解了事情原委,小丁税官向光明公司财务人员告之了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平安轮船公司为光明公司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但平安轮船公司是以交通运输为主业,并为光明公司主要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为光明公司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做为税前扣除凭据。

    根据以上规定,检查人员对光明公司以上违法行为拟做出如下处理:

    增值税方面:调减2016年10月进项税额6万元,因2016年10月无留抵,故2016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6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2016年企业所得税尚未汇算清缴,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建议光明公司在2016年汇算清缴时调减2016年销售费用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针对检查人员的检查意见,光明公司提出如下陈述:

    公司应取得11%的进项发票,实际取得6%的进项发票,企业已经少抵扣进项税了,如再对6%部分转出,企业实在是很亏;

    企业取得的发票虽然有瑕疵,但企业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应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品茶论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这可以理解为狭义的混合销售,还有广义的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不同税率的服务或涉及不同税率的货物,也可以理解为混合销售。比如本案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应按提供的主要服务(交通运输服务)计算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再比如销售食用油的同时当然销售了包装物(油桶),应该按销售的主要货物(食用油)的适用税率(13%)征税。

    【品茶论税】本案也给企业财务、办税人员一个警示:不仅要对本企业的收入按适用税目缴税正确,也要对本企业购买的项目按适用的税目取得相应的发票,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被动。

    丁坤

    作者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省级稽查能手。
      微信公众号:品茶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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