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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新政的理解和企业应对建议

何广涛 /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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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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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公告尽管只有短短两条,但将对广大企业纳税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下,发票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地税发票已不复存在,增值税发票成为最主要的发票类别。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税额的功能,所以现行政策对专票的管理十分严格,内容上要求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形式上要求项目齐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方法上要求纳税人应使用在线开票功能,并及时上传发票数据。具体可参见:最新最全发票开具规定:总局货劳司权威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公告尽管只有短短两条,但将对广大企业纳税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16号公告第一条要点

    第一,新规开始执行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这个日期指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日期,7月1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支付的款项,7月1日后开具发票的,必须按照16号公告执行。

    第二,购买方(发票取得方)为企业的,其取得的普票必须符合1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即购买方应向销售方提供税号或者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据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三,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指的是具备单独税号、独立缴纳增值税的营利组织,不包括政府单位、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

    1、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但未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常见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3、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的组成部分,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常见的是分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营利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5、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其他企业。

    第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按照16号公告要求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税收凭证是一个新提法,笔者望文生义的理解,应为与纳税功能相关的凭证。比如,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进项税额的抵扣(如自产免税农产品)、增值税的差额扣除等。

    至于是否允许财务报销或者入账,笔者认为这不属于税收政策规范的范畴。

    第五,非企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受16号公告第一条之限

    此外,还有一个特殊问题,纳税人通过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的,16号公告没有明确规定税号填写问题,笔者认为,本着一致性的原则,纳税人也应按正确完整填写税号。

    二、16号公告第二条要点

    第一,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这一点与发票管理办法是一脉相承的,属于重要的问题说三遍,此处特意点出「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可见现实生活中这种要求太多了。

    第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这一条是针对销售平台系统与发票税控系统对接的纳税人,主要是电子发票开具方。部分纳税人允许购买方进入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三、对企业的建议

    目前距离7月1日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建议有关企业好准备工作,有备无患。

    购买方:

    一是开展全员教育,或利用本单位媒介宣传新政策,让全体员工知道不按规定开票对企业不利的后果。

    二是财务部门应制作本单位开票信息卡片,以照片形式发至员工手机,方便员工提供开票信息和开票后的初步核对。

    三是要及时修订本单位发票及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票日期为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必须正确填写本单位税号,否则将不予付款或者报销。

    销售方:

    严守红线,确保发票内容和按照实际销售情况相符。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纳税人,应及时完善销售平台系统系统,保证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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