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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肖太寿 /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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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在税法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包括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两方面。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在税法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包括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两方面。这两方面的税收征管不一样,如果适用税法不当将产税收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收风险: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从而多缴纳增值税。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一定既具有生产、销售资质又具有建筑、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即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根据此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按照销售货物17%税率计征增值税,显然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从而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税务风险管控

    为了规避以上所分析的税务风险,必须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分为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和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两方面进行税务处理。

    1、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电梯生产制造企业和电梯贸易企业,尽量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此规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贸易企业,则其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销售电梯和电梯安装服务一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销销售电梯的一般纳税人是电梯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电梯生产企业提供的电梯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税(即可以选择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房地产企业电梯采购中的发票开具方法]

    (1)案情介绍

    房地产企业采购电梯发生以下几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电梯供应商免费提供安装。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安装费用10万元。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具有安装资质的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电梯价款1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企业与电梯生产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同时该房地产企业与电梯供应商的全资子公司——电梯安装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10万元。

    根请问以上合同签订方法中应如何开具发票?

    (2)发票开具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则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以上合同签订中,发票开具如下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开一张开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开一张11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种合同签订方法的发票开具:电梯企业向房地产企业一张100万元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一张10万元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兼营行为的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特别是通过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可以实现缴纳更少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

    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和分析,自月2017年5月1日起,凡是发生销售自产非电梯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即销售货物部分按照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售服务部分按照11%计征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铝合金门窗生产安装企业销售安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公司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甲公司销售钢结构给乙公司,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为了降低税负,甲公司如何签订合同更省税?两种合同签订方式: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货物金额为2340000元,安装金额为555000元;二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合同,金额为2340000元;一份是安装合同,金额为555000元。以上金额均含增值税,均通过银行收取,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金的抵扣,请分析甲公司应选择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其税负最低。

    2、涉说分析

    第一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基于此规定,甲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安装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5000

    则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2340000÷(1+17%) ×17%+555000÷(1+11%)×11%=340000+55000=395000(元);

    第二份合同的税收成本分析。本案例中的甲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由于第二份合同是纯安装劳务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选择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分开核算,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元):

    借:银行存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销售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0

    借:银行存款   5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结构安装  538835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6165[555000÷(1+3%)×3%]

    基于以上会计核算,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40000+16165=356165元,比第一份合同节约缴纳增值税395000-356165=38835(元)。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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