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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国税总局11号公告,想说爱你不容易

李欣 / 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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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公告的原文上看,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取消跨区域建筑服务管理,在税收管理模式上,确实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纳税人外管证管理、税费款预缴、发票开具等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但是,也带来了新的影响和问题。

    2017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2017年11号公告横空出世,明确了十项营改增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界定。其中,有四项是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政策变化。具体是:

    一是明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二是明确建筑企业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实际承建人开具发票、结算款项、缴纳税款,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是明确销售并同时安装电梯,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是一份没有同步官方解读的公告。其中第三项取消“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服务的纳税人”,实行跨区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不仅在各税种政策对接上产生了较大的裂缝,更是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下各县(市、区)的税源管理、收入归属和资源投入产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从公告的原文上看,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取消跨区域建筑服务管理,在税收管理模式上,确实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纳税人外管证管理、税费款预缴、发票开具等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但是,也带来了新的影响和问题。

    一、需尽快明确配套财税制度化解税款收入归属地变化影响

    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其实质就是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建设,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办法》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改增后,制定和实施跨县(市、区)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制度,不是出于税收管理的需要,最大的因素是出于均衡各地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避免出现各地区间建筑服务业税源失衡。虽然11号公告中,仍然保留了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跨县(市、区)建筑服务税收预缴的规定,但是我们要看到,建筑服务不是货物销售,持续时间长、资金投入大,需要建筑项目所在地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取消“同一地级行政区”的跨县(市、区)建筑服务税款预缴,必然会带来“同一地级行政区”不同县(市、区)建筑服务税源的失衡。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资源的投入,会因为承建人登记地不在本县(区)内,带来税源随着承建人流动到“同一地级行政区”其他地区。如果不能快速明确相关配套财政、税收政策,均衡各地财力,可以想象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建筑服务业的非正常竞争,不利于建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需尽快明确相关税费政策化解工作分歧

    (一)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征收政策没能配套同步明确

    建筑服务增值税预征范围的调整,不仅仅是增值税的事情。税种都是相关的,除了增值税外,还有同增值税一起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税费种,还有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预征和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现行的税收政策与11号公告颇有冲突:

    1.增值税附征税费: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建设的,增值税附征税费的征缴同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项目部所在地”预缴,在与11号公告政策对接中,需要明确“同一地级行政区”建设企业在行政区内跨区域建设的,其“项目所在地”是否以“机构所在地”一致。

    3.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与企业所得税相同,对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建设企业在行政区内跨区域建设的,是否同样不再适用本公告规定,其“工程作业所在地”是否与“机构所在地”一致。

    (二)“同一地级行政区”与非“同一地级行政区”存在税负不公平隐患

    公平是最大的正义,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县城、镇的,城建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城建税率为1%。对于同一县(市、区)内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存在三种情况的建设企业:A的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地级行政区”其他县(市、区),应执行11号公告;B的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工程作业所在地”都是同一县(市、区)内;C的机构所在地在非“同一地级行政区”县(市、区)内。假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分属市区、县城或镇、或是“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时候,不同的纳税人就会出现城建税负的不公平。对于市区建筑企业承建“同一地级行政区”下属“县城”的工程时,与非“同一地级行政区”市区建筑企业承建同一工程相比较,就会多承担2%的城建税负。

    三、需尽快明确同时在非“同一地级行政区”不同县(市)建设多个项目的政策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按照11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承建非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级行政区”建筑工程的,仍然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7号公告)。但是如果该企业在同一个地级行政区内不同县(市、区)承建不同的工程项目,按照税总发〔2016〕106号文件的规定,是应当开具一份《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呢?还是按照不同县(市、区)分别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不同县(市、区)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时,是比照11号公告实行统一管理?还是按原规定分属不同的县(市、区)分别管理?

    任何一项政策的设定和实施,都需要经过时间的考验和调整,凡人不仅期待总局的官方解读,更是期待能够配套做好各项政策衔接,确保这份实实在在的红包能够扎扎实实地落到纳税人的手中。

    李欣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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