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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在国外

姚轩鸽 /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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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税收
  • 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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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绿色税收起源于国外,也发展成熟与国外。

    税收的本质而言,它是国民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而支付的价款。而且,不论税收的具体目的有多少种,其终极目的无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因此,税收自然成为一种治理社会关系的工具和手段,可以调节五种基本的社会利害关系,即民与民、官与官、官与民、国与国,以及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人与环境)的利害关系。

    毋庸置疑,绿色税收成为人类调节人与非人类存在物(人与环境)之间利害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只是在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问题已经明显危机到人类基本生存与发展,开始大面积消减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之际,才可能被真正重视和认识,从而应运而生,肩负起保护环境、消减污染、意志自然资源枯竭的重任。

    事实上,绿色税收与环境税收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是一种旨在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与消费的生态税收规范体系。狭义地讲,是为了保护环境而专门征收的一个税种。广义地讲,也包括所有意在保护环境的收费项目与规范。诞生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因为那时那刻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恶化,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的福祉总量增进。然而,“绿色税收”一词成为热点,却是1998年之后的事。

    绿色税收

    “绿色税收”开征的理论根据

    关于“绿色税收”开征的大背景,前已述及,但关于“绿色税收”开征的理论根据,无疑也需要弄清。

    众所周知,关于“绿色税收”开征的理论根据,迄今为止,不过三种,即负外部效应理论、公共资本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负外部效应理论主张者庇古看来,之所以应该开征“绿色税收”,是因为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具有“负外部性”。其代表人物是应该经济学家庇古,早在1932年,他就最先提出,应该通过开征“绿色税收”,能让企业将其逐利行为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以此警示企业考虑污染对社会的危害,最终达到保护环境、遏制污染的目的。

    而公共资本理论主张者认为,自然资源和环境,都属于公共产品,与其它生产要素一样,具有“不可分割性”,其主体产权难以界定,从而导致追求者非理性的争夺,从而加剧资源的滥用与环境的恶化。因此,逻辑上,就需要一个外在的产权主体来对此担责。而这个主体,最好是政府。这样,当一个企业借用这些公共资源和产品创造财富时,不论是无害的借用,还是有害的借用,都应征收应定的借用费。其中,对“有害的借用”行为所征收的费用,即成为“绿色税收”应有的担当与开征理由。也唯有此,才可能减少“搭便车”的现象。

    但在“持续发展理论”主张者看来,环境和自然资源既是有限的,也是有价值的。因此,环境的利用,自然资源的开发,都必须顾及带给他人的损害成本,以及给后代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即必须考虑代际资源与代际公正问题。

    当然,也有“双红利说”。在此一主张者看来,“双红利”意味着,环境税率的提升和降低其它扭曲性租税对环境造成的均衡效果。同时是指,在赋税改革之后,遏止交互效果所剩余的效果。只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双红利说才有可能成立。

    而且,据有关专家总结归纳,环境保护税有七大功能,即提高环保要求的完整性;使外部效用的内部化;促进经济效率;为最小的成本较少污染来提供激励;鼓励创新;产生税收收入为治理环境和其它扭曲性税收提供财政上的资助;扩大政策工具的范围和加强其它和及政策工具。

    “绿色税收”在国外

    毋庸讳言,“绿色税收”起源于国外,也发展成熟与国外。根据1999年经合组织的统计资料,已有成员国中19个发达国家中,其绿色税收收入所占各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大约2%左右。其中丹麦最大,超过4%,占据首位。随后依次为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而墨西哥、美国,是这些国家中比例最低的,大约1%左右。

    从目前国外开征的“绿色税收”看,有专家认为,主要有五类:一是废气税。比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美国已在上世纪70年代开征。二是水污染税。德国已从1981年开征此税。三是固体废物税。比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四是噪音税。比如美国就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而且税款专用,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日本、荷兰的机场也按飞机着陆的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五是生态税,比如森林砍伐税。当然,也有专家认为有三类,即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征税,比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对高耗能、搞好采行为征收的绿色税收,比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的旧轮胎税,挪威的饮料容器税等;以及针对城市环境与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比如美、日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等。

    从已经开整了绿色税收的国家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税种结构组合看,以能源税为主,其它税种为辅。比如,荷兰创建的绿色税收体系有十几种之多,诸如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障税、石油产品税等等。而且,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已经先后开征了废弃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第二,从税收征收对象看,已逐步从对收入征税,向对环境有害行为征税。比如丹麦、瑞典等国,已通过税制整体结构的调整,实现了主要对有害环境的行为征税,从以工资为对象征税,转到了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与生产行为征税。

    第三,从税收征收手段看,已从单一的税收或规费征收,转向税收与规费征收手段并举。具体说,即在使用税收手段调节人鱼环境之间紧张关系的同时,也不忽视规范手段的调节作用,注意通过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以及排污交易等手段配合。当然,也注意通过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向生态环保方向靠拢。

    第四,从税收调节的过程看,已从重结果转向了结果与过程并举,从事后调节,转向了事前与事后共管。

    第五,也注意从污染型税收单一手段,逐渐向污染型与税收导向型税收双手段融合的方向转变。旨在精准治理环境污染问题,通过针对同类型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惩罚,防治污染、保护环境资源行为的优惠,进而将事前警告与过程激励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借助税收手段,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据说,就是通过税收的价格效应,调控生产与消费行为,消弱污染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购买力,鼓励环保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就税收这种调节人与环境利害关系的手段而言,它既是一种经济手段,又是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其它调控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

    关键是,国外绿色税收的立法与开征,拥有比较广泛的民意基础,可以汇聚大多数国民的绿色税收意志,其绿色税收法律的遵从度比较高。同时,由于绿色税收权力已经装进了制度的“笼子”,能基本做到绿色税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以及基本做到“用之于民之所需”。

    绿色税收0

    “绿色税收”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坦率地说,旨在消减、遏制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自然资源枯竭的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至今依然在探索的路上。

    就理论探索而言,以庇古的“负外部效应理论”为例,尽管很优美,但在具体实践中,依然无法绕过“信息不对称性”这道“坎”,这是绿色税收所面临诸多难题中的“硬骨头”,即是在大数据时代,仍然如此。

    比如,因为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优税率的确定就非常困难,很难实现怕累推最优状态。因此,庇古税要实行,必须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为此,必须知道编辑外部成本的确定值,以及企业边际私人净效益的确切值,这是前提条件。

    问题在于,要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必须从污染的吴星星损害转换到人们对损害的实际反应与感受,同时能够以货币的形式来计量。但这一复杂的过程,在专家看来,必须经过产品生产→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的剂量→污染手在环境中的长期积聚→环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带来的损害→损害的货币成本——这几个环节的转换。因此,基于多环节转换的复杂性以及主体认识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团的选择倾向都可能导致信息理解的差异性与变异性等原因,导致工作量的巨大无线,致使绿色税收征管成本的得不偿失。

    而其他绿色税收理论,同样存在诸多缺陷与缺憾,尚在继续探索之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绿色税收创建可以停滞不前,必须等待一切理论成熟之后再启动绿色税收。

    就绿色税收事件而言,面临的困境就更多。首先是不同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不同,以及发展历史阶段的不同,对绿色税收开征的重要性与必须性的认识存在差距。特别是基于经济发展的考量,在开征绿色税收的实践中,很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比如,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很可能把经济发展作为解决当下一切紧迫问题的重中之重,从而解决贫穷问题放在优先地位,强调效率第一,忽视公正,包括环境公正、社会公正,以及代际公正等问题。但对一些发达国家而言,则恰恰相反,把环境生态的保护,把消减污染,资源的可持续开发等问题放在优先地位,更多强调环保、可持续发展等人类共同遭遇的大问题。

    或许正因如此,南非环境部长马蒂努斯·范·施高维克指出:“现在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采取行动,我们才能阻止气候危机的恶化。”

    其次,绿色税收的全面环保担当,也面临不同民族国家政体背景差异的影响。毋庸讳言,在民主社会,由于全民环保意识的强烈,会通过既定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涉税意志汇总机制和平台,比如议会和新闻媒介,鼓励和鞭策政府开征绿色税收,同时督促政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且能“用之于民之所需”。自己也遵从绿色税收法律,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绿色税收对保护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初功能。

    但是,对于处于不完备民主发展阶段的社会而言,由于民主和环保意识的淡薄,以及民间环保意见汇总机制的落后,环保意识就很难形成公共意志,并比较快递形成绿色税收法律,被大多数社会成员遵从,从而发挥保护环境,促使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初功能。

    最后,由于具体社会治理制度与机制的差异性,比如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以及税制等等原因,也会对绿色税收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形成阻滞和障碍。

    当然,一个社会的环保舆论与教育机制优劣,以及大多数国民的环保认知水平,也是构成影响绿色税收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总之,国外绿色税收的理论探索与发展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与智慧,这是一笔不可忽视的,人类借用税收工具,促进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人与环境)之间和谐共存的财富,既需要继承,也需要增添新的内容。

    (注: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不少研究成果,特致谢!)

    姚轩鸽

    作者
    • 姚轩鸽 财税伦理学者、诗人,《南风窗》2010年度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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