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小陈税务一周答疑精选21问

小陈税务 / 2017-03-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专家答疑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7年3月第2期

    1、电梯安装单位,大部分是劳务,一般是销售和安装一起,但是开票是分开的,电梯开17,安装要求开11,这种情况,安装基本都是劳务,没有抵扣,可以简易征收不?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果你们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了,应该全额按照17%税率征税,而无论是否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

    实务中电梯按照适用税率17%,安装按照适用税率11%开具发票,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除非由两个增值税纳税人分别销售和提供服务,这种由两个纳税人分别销售和提供应税行为是实务中的常见的模式,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个人董事未在公司任职如何缴纳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3、销货20000但是退货只有8000.那我直接开红票冲回20000,再开一个12000的发票给对方吗?

    答:不是,部分退货可以就退货部分货款开具红字发票,也就是直接开具8000的红字发票。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1)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3)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4、我们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建了一个房屋用于办公,这个房屋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我想问一下这个折旧是按照房屋20年来计提还是按照租赁的期限来计提呢?租赁土地是5年的租期。还有,这个房屋要不要每年缴纳房产税呢?

    答:不一定。在租入土地上修建的不可移动建筑物,折旧年限按土地使用权租赁期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孰短为准,但土地租赁协议上约定期满后续租的除外,也就是土地租赁协议上没有约定期满后续租的话,说可以按照5年租期(受益期)来计提折旧。(个别地方执行口径不一样,具体参考当地政策)

    另外,房屋是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税务备案吗?

    答: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6、员工出差购买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请教老师: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有税号)要成为一般纳税人要重新认定吗?

    答:需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8、请教老师,房地产老项目营改增后项目已实际交付使用,按文件是按5%交纳增值税,但税务局掌握的是没开发票的按3%预缴,开发票再补交2%,请问老师企业该怎么办呢?如果按税局说的以后会有滞纳金风险吗?

    答:就该案来说,发生应税行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就要按5%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与开不开票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开发票再补交2%以后会有滞纳金风险。

    9、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无形资产按照两年摊销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答:不需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也就是说,符合所得税政策的折旧或摊销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10、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可以选择次年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不可以。

    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11、单位付个人劳务费超过500元要交个人所得税是吗?

    答:不需要。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有加成征收)。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12、购买钢材时全额抵扣,后因领用部分钢材用于建造房屋,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申报表:改变用途的当期做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附表二),转出到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附表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期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从附表五转到附表二的进项税额抵扣。

    13、差额计税的纳税人在界定小规模纳税人时用的是全额还是差额之后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试点实施后,按规定在确定应税行为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4、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差额征税吗?

    答:水利基金是按会计报表反映的营业收入计征的,如当地没有特殊规定,不能差额征税。

    15、劳务外包可以简易计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公司经营范围有饲料,属于免税范围,也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是否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如果给人家100万,人工工资80万,劳务公司实际挣20万,差额开票,对方公司成本入账是20万还是100万?

    答:100万。

    差额是增值税计税时对销售额的差额,不是收入差额,同时开票额也是按照全额开票(有特殊规定不能全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申报差额缴税税。所以说,从收入方来讲其收入确认还是100万,对方取得发票无论是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成本还是100万。从税上讲,收入方交税是按差额交,对方如果抵扣税是按差额抵。

    19、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这个月销售额怎么理解呢?

    答:月销售额怎么理解:(1)“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当月全部不含税销售额,包括:应税销售额、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四大类。

    (2)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是不含税额

    (3)按月申报增值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季申报增值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4)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0、如果是房地产公司出租剩余房源,怎样掌握时点?目前房子仍在开发产品中,未转固定资产,出租税率如何掌握?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也就是说,不动产的计税方法是否可以简易,与出租的时点没有关系,与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有关系。

    上述案例中,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不动产销售和出租,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本身就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1、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如果配备司机是可以按照建筑行业开票和缴纳税款的,如果我找村里个人的吊车给我工作,吊车的所有者就是司机(去工地之前把需要的钢结构吊到卡车上装车,但不是在工地上施工),这个个人去税务局开发票怎么开(只是把握不好开什么行业的呢)?

    答: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上述案例中只要设备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就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该项业务业务,个人去税务机关不能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按规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征收率3%。

    小陈税务

    作者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