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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言税语】个人所得税去向何方?

梁晶晶 /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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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改革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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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即将面对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才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个脱胎换骨的大变革

    今天上午,财政部肖捷关于涉税问题的回答,再次引发大家的高度关注,尤其,这里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更是税种中的当红明星。一举一动都受到万众瞩目。重要的话摘录如下:

    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体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

    “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还将考虑制定的另一项政策以家庭生计相关的专项开支的扣除项目,如有关二孩家庭的教育等支出,可能还有其他的专项扣除项目,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其他方面的收入项目、所得项目,比如财产转让等,也考虑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时,会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因素综合测算,该提高就提高,需要提高多少就提高多少 。”“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税前扣除的一些专项项目,需要相对成熟的社会配套条件”

    看了这么多,我认为最重要的关键词就一个: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从我二十年前刚到税务局上班,就看到一些税收理论性的文章提到,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种种弊端,综合征收的好处。为了照顾非专业读者,我普及一下概念,简单来说,分类征收就是单笔算账,每笔收入都要单独计算缴税,综合征收就是算总账,把你所有的收入加到一起,统一计算缴税。

    有人说,这有区别吗?1+1=2,单独对每个1征税,和统一对2征税,效果应该差不多吧。

    其实差别还是挺大的。因为个人所得在税法中被分了11类。相当于1+1+1+……+1=11。不过这11类征管力量还是有区别的,前面几个征管能力力量强,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这些完全需要付出辛苦劳动的所得,基本上通过源泉扣缴都能扣住,这个税跑不了。后面的几个1如财产转让,财产租赁等这些扣起来就很不容易。所以这些税漏得很多。一般来说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都在前面几项,富人的收入通常在后面几项。所以分类征收,相当于管住了穷人,没管住富人。

    另外,因为是分类征收,每一类都给了一定的扣除。如果收入种类多,扣除就多。反之收入来源单一,扣除金额自然就低,扣除额和来源相关,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完全脱节。这就背离了作为一个“所得”税应有的面目。

    综合征收可以最大限度避免这样不公平的情况发生,目前来看,先把所有劳动性收入综合到一起,按年统一计算,然后再考虑一些专项支出的扣除。这样的税制设计会比原先公平很多。

    当然,公平的前提,是需要信息技术支撑的,无论是社会的支付系统还是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以前,只是理论探讨。现在,将要瓜熟蒂落了。虽然不是大综合,而是小综合加分类,但较之以往,已经前进了很多。大家再也不用纠结年终奖该怎么发放比较节税,也不用考虑劳务报酬的次数如何确定。

    前些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直是在调高免征额,给大家的印象似乎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全部意义所在,其实那只是相当于割个双眼皮这样的小手术。现在我们即将面对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才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个脱胎换骨的大变革。

    梁晶晶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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