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土增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个啥?

邹胜 / 2017-02-25
文字 正常
  • 标签:
  • 金融机构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历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认为,应当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第二种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贷款经办的贷款即可。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实务中,关于此项规定如何理解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试作分析如下:

    一、金融机构的含义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中,未对“金融机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发[1994]198号)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金融机构贷款如何理解

    关于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历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认为,应当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第二种认为,只要是金融机构贷款经办的贷款即可。

    这两种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些有金融机构经办的非金融机构贷款或借款能否扣除的问题。

    譬如:金融机构经办的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经办的以信托财产发放的贷款。从目前的实践经验来看,实务中普遍倾向于第一种理解,即:应当是由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所以,金融机构经办的委托贷款并非是由受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只承担代发、监督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其实质仍是委托方与资金获取方之间的贷款服务。这种方式不符合第一种理解,故而实务中不允许扣除。

    而对于信托公司,如果是信托公司以自有资产发放的贷款,由于信托公司符合上述“金融机构”的规定,因此,符合据实扣除的前提。但若是信托公司以受托资产设立信托计划对外发放的贷款,根据《信托法》所确立的原则,受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其间也只是委托关系,因此亦不符合这种理解方式,实务中不允许扣除。

    三、金融机构贷款证明是个啥

    什么事“金融机构证明”?这个证明是一个规范的文本、表格还是其他替代性资料?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中并未给我们明确解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没有发现金融机构据此另外向纳税人提供单独证明的,甚至税务机关也没有单独要求纳税人提供一个所谓的“证明书”。

    相对的,在清算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着重关注上述利息(1)是否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符合规范的借款协议(2)是否实际支付(3)取得的付息凭证是否符合规范。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