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税务大坑:建筑施工企业出租设备方式有讲究,稍有不慎老板多缴冤枉税

李冼 / 2017-02-1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般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有纳税人出租动产,比如建筑施工设备,出租方式不同,税负也不同,稍有不慎,必多缴冤枉税。请看本文详解。

    案例概况

    吉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16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修缮办公楼,月租金30万元,租期3个月。请问吉祥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2017年2月16日,吉祥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每日一税有限公司修缮办公楼,租金30万元,租期1个月,属于提供有形经营租赁服务,应确定销项税额13.07万元(=90/(1+17%)*17%)。

    这样缴税对吗?非常对,一点问题都没有,有理有据,何错之有?

    但是,如果真的这样缴税,老板儿就亏大了,多缴了冤枉税。不信,你试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对外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假如吉祥公司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并配备操作人员,月租金30万元,租期3个月不变,则应按照“建筑服务”以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确定销项税额8.92万元(=90/(1+11%)*11%),节税4.15万元(=13.07-8.92)(注:增值税附加税费忽略)。吉祥公司只出租设备,不设备配备操作人员,还得给设备配备操作人员发工资,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派出去干活。给设备操作人员发1000元奖金,另500元奖励会计和每日一税吃顿开心小火锅,老板还有4万元的利润,皆大欢喜,多赢啊... ...哈哈哈。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出租建筑施工设备方式有讲究,稍有不慎,老板必定多缴冤枉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