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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引发的思考--法、会、审、税四维度切入

槿思成 /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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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个例子可以很深刻体现了会计和税法对于同样一个业务的截然两种的态度和诉求。会计上基于谨慎原则,不低估负债,想转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税法上基于税收国库主义,你不转,不转也要转

    1 从法律上来看:

    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诉讼时效即失去了胜诉权,但债权不灭失。 PS: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看,债权方应该经常主张一下债权,不然……

    2 从会计上来看:

    怎么样的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是可以转为营业外收入呢? 那就是明确无需支付,在经过有权利的机构(董事会等)审议通过,内控才无瑕疵,即可转营业外收入。 PS:作为有商业契约精神的企业而言,应该管理好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不要因为因小失大,有的时候商业信誉的价值是不可比拟的。如果因为考核需求,或者利润不够的时候,想动歪脑袋,请看审计的具体应对措施。

    3 从审计上来看:

    面对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款,如何可判断其满足可转营业外收入呢? 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如下事项: 1)对方已经工商注销或者死亡,且无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继该项债权 2)对方已经明确声明放弃该项债权等…… 那太棒了,可以闭着眼睛放飞机了。 如果没有这么明确证据,客户又要将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转营业外收入,作为一名有操守的奥迪特,咋们应该做到不是他想转,想转就可以转。 需执行什么程序予以应对: 1)检查合同等事项,需要排除当初确认这笔应付帐款时是否存在会计差错的情况; 2)执行函证程序,0金额函证,看看是否回函,没有回函,或者回函相符; 3)检查工商登记信息; 4)核实债权债务双方近2年是否无经济业务的往来; 5)获取企业的内部审批资料(内控是否完善);

    PS:执行好上述程序,不管和谁PK,腰杆也是直挺挺的……

    4 从税务上来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实务中这个缺乏明确的判断的标准,从征纳双方而言,存在较大争议。 建议大家阅读一篇文字,来源财政部网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部分应付款项未予支付而长期挂账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时间长、关联关系复杂,因业务、财务等管理人员变化,挂账原因、资金来源、债权人状态等难以追查清晰,如何判断不同种类的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以及涉税监督检查人员,都是一项复杂、困难、难以理清的工作。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方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有收入挂账形成,有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凭据不存在、债权人解散、债权人遗忘等原因,有因质量瑕疵问题而扣留的质保金,有代收未付沉寂的,有应交未交的历史遗留款项,等等,有的甚至会成为企业收入调节的蓄水池。从企业角度,对于沉寂或暂时无债权人追索的应付款项,采取长期挂账是最优选择,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涉及长期挂账如何确认无法支付的问题,税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以此类推,当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符合上述六种情况的相关证明时,即可推断为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列入营业外收入。但这对企业来说,参照资产损失扣除的规定确认无法应付款项,缺乏收集债权人状况转作收入的内在动力,而且转作收入的风险相比不转收入的风险要大的多,长期挂账不予处理成为一种常态。 有鉴于此,应明确企业长期挂账应付款项转作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标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针对长期挂账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可以借鉴参考。比如,可规定企业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与债权人尚有业务往来,债权人存在债权主张,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目前有可能涉及的法规为:

    1)财税[2009]57号;2)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3)已被作废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3号及解读……

    PS:企业遇到这个争议问题的时候:就是要证明自己是可以支付,而没有支付;同时要注意监管方的事项,因从监督角度,要企业举证长期挂账应付款项对应债权人状况、债权人追索记录、或需要支付理由,不符合监督举证原则要求,而且企业无法提供或不提供应付款项的债权人当前状况,也无充分依据判断为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行成思语:有意思,这个例子可以很深刻体现了会计和税法对于同样一个业务的截然两种的态度和诉求。会计上基于谨慎原则,不低估负债,想转不是你想转,想转就能转;税法上基于税收国库主义,你不转,不转也要转(可能这么说也不恰当)……

    如上仅为个人观点,不对之处,敬请斧正……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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