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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大坑21: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免收租金缴纳增值税?

李冼 /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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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租期
  • 出租不动产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为了招商引资鼓励商户租赁不动产,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那么免租期内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请看本文详解。

    案例概况

    吉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14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自有商铺出租给每日一税有限公司,月租金4万元,租期3年,其中合同约定2017年2月14日-5月13日为3个月免租期。请问吉祥公司免租期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二、税务分析

    (一)营改增纳税人向其他非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向其他非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免收租金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自2016年12月24日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免收租金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2017年2月14日签订租赁合同将其自有商铺出租给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免租期3个月,在2016年12月24日之后,按规定不属于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缴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微信公众号: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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